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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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八条 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申请条件
属于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未注册的;未销售;新车出口销售;特型机动车;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四、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有联网信息的,可取消纸质凭证)
3、 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4、 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5、 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还需提交科研、定型试验 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申请机动车临时号牌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五、办理地点
1、新乡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 新乡市延津县榆东工业园区纬七路与经十三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373-3672117 投诉电话:0373-3672107
2、新乡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新乡市道清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夏2:30-5:30; 冬3:00-6:00)
联系电话: 5092197
3、辉县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辉县市北外环孟电水泥厂西80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6782988
4、长垣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长垣市亿隆大道与卫华大道交叉口向西150米路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8886312
5、卫辉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卫辉市比干大道与s101省道交叉口向西1.2公里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4486709
6、获嘉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获嘉县308省道与安王路交叉口350米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4811699
7、封丘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封丘县工业一路北1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8258030
8、原阳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实验中学西北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7588830
9、延津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延津县延安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7682009
10、新乡市市民中心服务站
地址:新乡市市民中心二楼南厅71~75号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 3077045
11、新乡市北环服务站
地址:新乡市牧野区新飞大道与前进路交叉口北10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12、手机app交管12123(邮寄到家)
六、办理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七、收费标准
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机动车临时号牌工本费5元/张
八、办理流程
窗口现场办办理流程:受理窗口(受理、缴费)--领取临时号牌
互联网网上办理流程:交管12123app-【业务中心】-【机动车业务】-【申请新车临时号牌】
九、其他说明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新车出口销售的;(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