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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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教育(驾驶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满分教育
二、设定依据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三、申请条件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4、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5、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6、机动车驾驶人在满分学习、考试期间自愿或者因年龄原因降低准驾车型的,按照降低后的准驾车型参加学习、考试。
7、机动车驾驶人同时持有汽车类准驾车型和摩托车类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发生时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需要依法注销其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按照注销后保留的准驾车型参加学习、考试。
四、办理材料
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
五、办理地点
1、新乡市车管所北环服务站
地址: 新乡市牧野区新飞大道与前进路交叉口西北角,原五十四军西门对面。
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373-3672193 投诉电话:0373-3672107
2、新乡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新乡市道清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夏2:30-5:30; 冬3:00-6:00)
联系电话: 0373-5092197
3、辉县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辉县市北外环孟电水泥厂西80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373-6782988
4、长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驾驶人考务中心(伯玉车管所)
地址:长垣市孟岗伯玉社区西,山海大道东沿路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373-8886622
5、卫辉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卫辉市比干大道与s101省道交叉口向西1.2公里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373-4486709
6、获嘉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获嘉县308省道与安王路交叉口350米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373-4811699
7、封丘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封丘县工业一路北1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373-8258030
8、原阳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实验中学西北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373-7588830
9、延津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延津县延安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373-7682009
六、办理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七、收费标准
此项业务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下载并登录手机“ 交管12123”---满分学习考试---参加满分教育---系统自动受理---预约考试---缴费---考试复核---领取满分学习反馈通知书---到扣证机关领取驾驶证。
九、其他说明
1、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2、参加现场教育时,应提前到达指定地点并按时完成签到签退。对于扰乱课堂秩序、无故迟到或者早退30分钟以上的,中途离场超过15分钟或者无故离开课堂两次以上等情形的,取消本次现场教育。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