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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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辖区内转让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辖区内转让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主席令第81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1.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3.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4. 机动车报废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三、申请条件
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四、办理材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让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原件;
3、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件和机动车号牌(需要更换号牌的);
4、 交验机动车;
5、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 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联网核查,取消纸质凭证)
7、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需出示委托书(纸质委托和12123app电子委托均可)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转让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五、办理地点
1、新乡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 新乡市延津县榆东工业园区纬七路与经十三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373-3672117 投诉电话:0373-3672107
2、新乡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新乡市道清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夏2:30-5:30; 冬3:00-6:00)
联系电话: 5092197
3、辉县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辉县市北外环孟电水泥厂西80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6782988
4、长垣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长垣市亿隆大道与卫华大道交叉口向西150米路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8886312
5、卫辉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卫辉市比干大道与s101省道交叉口向西1.2公里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4486709
6、获嘉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获嘉县308省道与安王路交叉口350米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4811699
7、封丘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封丘县工业一路北1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8258030
8、原阳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实验中学西北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7588830
9、延津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延津县延安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7682009
六、办理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七、收费标准
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 10元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机动车行驶证 10元
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机动车号牌:汽车(包括大、小型汽车、教练、实验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摩托车(各种二、三轮、轻便摩托车)反光号牌35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副。
八、办理流程
查验岗(交验机动车)--受理窗口(受理缴费)--领取行驶证、登记证书。
九、其他说明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让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推出公安交管服务群众服务发展10项便利措施的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二、实行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一证通办”。在已推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一证通办”基础上,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让登记、住所迁入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暂住地居住证明,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促进二手车行业发展。对已实施机动车总量调控政策的地方,仍按当地政策执行。”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推出《公安部8项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新措施》。2024年7月1日起在已推行摩托车登记省内“一证通办”基础上,对跨省异地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等业务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在提交暂住地居住证明,便利群众异地购车登记,更加方便群众异地生活、工作、学习。地方对摩托车实行单独管理政策的,按当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