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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2023-09-11 15:27:00|作者:|来源:|点击量:

一、 事项名称 

机动车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主席令第81号)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第三十九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二手车出口企业因二手车出口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出口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核查机动车出境记录,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四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第四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四十二条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和异地机动车本地报废 

四、办理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2、 属于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或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3、 属于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时所需携带的材料同上。车辆所有人在报废地申请结束后,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回登记地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4、 属于机动车灭失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 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 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5、 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6、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7、 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注:灭失注销不可代理);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销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五、办理地点

1、新乡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 新乡市延津县榆东工业园区纬七路与经十三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373-3672117 投诉电话:0373-3672107

2、新乡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新乡市道清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夏2:30-5:30; 冬3:00-6:00)

联系电话: 5092197

3、辉县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辉县市北外环孟电水泥厂西80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6782988

4、长垣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长垣市亿隆大道与卫华大道交叉口向西150米路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8886312

5、卫辉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卫辉市比干大道与s101省道交叉口向西1.2公里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4486709

6、获嘉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获嘉县308省道与安王路交叉口350米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4811699

7、封丘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封丘县工业一路北1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8258030

8、原阳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实验中学西北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7588830

9、延津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延津县延安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7682009      

六、办理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七、收费标准

八、办理流程

1.受理窗口办理业务领取注销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旧车,申请注销登记后,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下载机动车注销证明电子版,不需要在到车辆管理所窗口领取纸质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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