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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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4.优化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检验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10年内每两年向公安机关申领检验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三、申请条件
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四、办理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牌证申请表;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实现联网核查后,可取消纸质凭证)
4、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实现联网核查后,可取消纸质凭证)
五、办理地点
全市现共有103家机动车安检机构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六、办理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七、收费标准
安全技术检验费
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9〕798号、豫发改收费〔2019〕628号
八、办理流程
机动车在安检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安检机构上传信息--车管所安全技术检验远程监管中心审核--安检机构打印合格标志
九、其它说明
1、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