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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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办事指南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人,单位法人。
二、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三、受理机构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四、申请条件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五、申请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复核理由和主要证据;
3、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4、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前往的,需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若当事人收到认定书日期与认定书落款日期不同且自落款日至申请日超过三日(不含节假日),需提供送达回执或快递单复印件。
六、办理方式
由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人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提交复核申请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复核受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送达事故各方;
(三)事故案卷审查;
(四)作出复核结论,送达事故各方。
八、办结时限
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之内。
九、收费信息
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当面送达或快递送达。
十一、行政相对人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