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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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2 :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的相应作业级别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b)及下列材料;
2、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3、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4、近3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5、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6、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2、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受理机关:新乡市市民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