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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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指南
一、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申请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经营场地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经营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要求;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具备符合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施。
三、申报材料:
《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到行政审批大厅或县市公安局、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领取);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属于租赁的应当提供租赁协议;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其他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旅馆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名称、法定开办条件、材料提交清单及办理期限、监督和法律责任以及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申请设立旅馆从业单位的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告知承诺书规定的相关手续材料,并书面承诺(签字盖章)符合法定开办条件的,即获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逾期未提交承诺补充的相关材料的,应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并收回行政审批证件。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办理机关:
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审批程序:
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发证。不收费。
七、行政审批时限:
提交材料承诺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