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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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姓名
审批主体:各派出所
事项分类:个人申报
事项性质:申报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
办事指南
1、变更姓名人年龄不超过12周岁的,其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材料齐全的立即核准。
2、变更姓名人年龄超过12周岁的,经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上报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
审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3、经核准办理的,申请人须持申报材料原件,在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当
重新提交申请。
4、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的人员,不得变更姓名。
收费信息
不收费
审批(办事)依据
1、《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申请材料
1、本人及相关人员户口簿、身份证(18周岁以下的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
2、12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年满18周岁的,户籍民警出具“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查证明;
3、申请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联系电话
0373-5030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