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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2020-10-27 12:48:00|作者:|来源:|点击量:
职权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
实施主体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 |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项:“项目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实施流程 | 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送达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 |||||||||||||
需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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