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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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监督部工作职责
在新乡市公安局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纪、服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组织、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安机关督察、法制、信访和审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督察支队
1、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
2、对全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3、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
4、筹划、部署和组织全市公安统一的专项督察行动。
5、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督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6、办理市局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督察事项。
7、负责群众检举、控告、申诉案件的受理、核查、督办工作。
8、组织、协调和办理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
9、履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法制室
1、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全市公安执法问题。
2、编制全市公安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3、承担新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案件。
4、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5、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6、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7、依照规定履行直属分局职责,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8、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9、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10、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
11、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信访室
1、登记、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2、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3、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4、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5、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6、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7、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8、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9、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四、审计室
1、负责局直单位轮岗交流、调动、提升、免职的领导干部离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负责对全局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任中审计工作。
3、负责局直单位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
4、负责对局直单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情况的审计监督。
5、负责搞好对公安机关掩护性企业、保障性企业的审计监督。
6、负责公安机关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7、负责对全局招标项目进行监督。
8、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审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9、负责指导全市公安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10、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专项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