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延津“6•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12 15:55:51
6·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23年6月14日05时许,新乡市延津县平安大道东段沙庄村路口南侧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7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豫安委督〔2023〕12号)有关要求,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延津县人民政府和封丘县人民政府组成的延津县“6·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依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检验鉴定,经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现场救援、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法驾驶引起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2023年6月14日05时00分许,在新乡市延津县平安大道东段沙庄村路口南侧,朱某飞(封丘县荆隆宫乡人)驾驶豫gl92k3号红色大众高尔夫轿车沿平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公路左侧,其左前角部位与由东向西行驶李某亮(封丘县陈固乡人)驾驶的豫gc2275号/豫gv040挂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左侧第一排轮胎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朱某飞、豫gl92k3号车后排乘车人谢某燕、朱某北死亡,副驾驶翟某伟受伤,两车受损。
该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豫gc2275号/豫gv04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gl92k3号大众高尔夫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72万元(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车辆损失等)。
1.朱某飞,男,40岁,身份证号:4107271983xxxxxxxx,住封丘县荆隆宫乡某村x号,豫gl92k3号车驾驶人,死亡;
2.谢某燕,女,38岁,身份证号:4107271985xxxxxxxx,住封丘县荆隆宫乡某村x号,豫gl92k3号车后排乘车人,系朱某飞之妻,死亡;
3.朱某北,女,2岁,身份证号:4107272021xxxxxxxx,住封丘县荆隆宫乡某村x号,豫gl92k3号车后排乘车人,系朱某飞之女,死亡;
4.翟某伟,男,28岁,身份证号:4107271995xxxxxxxx,住封丘县应举镇某村x号,豫gl92k3号车副驾驶乘坐人,系朱某飞表弟,肋骨骨折。
2023年6月14日05时02分--05分,接延津县110指挥中心、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指令后,延津县交警大队、新乡东方骨科医院、消防救援、延津县中医院等人员分别于05时11分、05时11分、05时15分、05时16分到达现场。事故发生后,延津县公安局副局长刘庆功、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边红军、事故中队长于广威立即赶赴现场,快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出动警力、消防官兵和医护人员共计29人,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共计11辆。截止当日05时55分,现场勘查清理完毕,路面恢复通行。
当日05时 28分,经延津县中医院医护人员确认朱某飞死亡;05时21分,谢某燕被新乡东方骨科医院救护车送至延津县中医院抢救,08时36分宣布死亡;朱某北被送至延津县中医院抢救,08时41分宣布死亡;翟某伟经延津县中医院ct检查肋骨骨折,未住院。
按照“一对一”原则,成立由交警部门牵头的事故处理小组,联系死者、伤者家属,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食宿接待、情绪安抚、事故赔偿协商等工作,并于7月10日制作、送达了本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目前,事故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反应迅速、措施得当,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在事故上报方面,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及时,政府有关部门响应积极,能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积极引导舆论导向,没有造成不良负面影响;在救援处置方面,各部门能够以大局为重,互相配合、共同参与、积极救援,救援过程科学得当,使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避免了事故扩大及衍生事故发生;在善后处置方面,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善始善终地做好伤者施救和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群众和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豫gl92k3号高尔夫牌小型轿车,型号fv7144tfatg,车辆识别代号:lfv2b21kx93201553,发动机型号cfb,发动机号004360,车身颜色:红色,车辆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11月6日,机动车所有人朱某飞,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1月30日,保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险种:交强险、第三责任险200万,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11月28日。
车辆交通违法情况:经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豫gl92k3号小型轿车2020年以来共有3条交通违法记录。
2.豫gc2275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型号ca4258p2k15t1ne5a8,识别代号:lfwsrx9l0had49306;发动机号:1417s123316;核定载人数为3人;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刘某菊,实际所有人为雷某强,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11月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1月30日;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险种:交强险、第三责任险100万;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7月10日。该车于2021年3月22日取得道路运输证(豫交运管新字410727013079)发证机关为封丘县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7日,经济类型:个体,经营许可证号:410727010820。事发时,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使用。
车辆交通违法情况:经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豫gc22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2021年以来共有15条交通违法记录。
3.豫gv040挂号中基华烁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型号:xhs9403zzxp,车辆识别代号:la9z40w32kaxhs109,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3月1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3月31日,车辆登记所有人:刘某菊,实际所有人为雷某强。注册登记的外廓尺寸长、宽、高分别为11500mm、2550mm、1700mm。该车于2021年3月18日取得道路运输证(豫交运管新字410727013057号),发证机关为封丘县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4年3月13日。事发时,该车辆空载。
1.朱某飞,男,汉族,身份证号:4107271983xxxxxxxx,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荆隆宫乡某村x号,准驾车型c1d,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8月25日,2014年9月22日增驾d证,发证机关: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发时驾驶证状态:正常。系豫gl92k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交通违法情况:经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人朱某飞2020年以来共有3条交通违法记录。
2.李某亮,男,汉族,身份证号:4107271988xxxxxxxx,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陈固乡某村x号,准驾车型a2d,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2月28日,2011年1月31日增驾b2驾驶证,2019年6月6日增驾a2驾驶证,发证机关: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发时驾驶证状态:正常。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410727198809192010;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2023年4月27日至2029年4月27日;诚信考核记录:2023年5月货运a级。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5月24日,发证机关:新乡市交通运输局。系豫gc2275号/豫gv04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
交通违法情况:经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人李某亮2020年以来共有56条交通违法记录。
事故现场位于延津县平安大道沙庄路口南侧,该道路为平安大道、g230、s311重合部分,路段2002年建成,最近一次修复养护为2019年,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33m,路面宽度23m,路面横坡1.5%和2%。事发路段为双向四车道,两侧各有4m宽非机动车道,该路段路面全宽20m,路面为新铺装沥青路面,未施划道路标线。
项目名称:延津县g230通武线与s224重复起点至与s311重复终点段路面功能性修复养护工程(起点桩号k1801 079,终点桩号k1819 165,全长18.086km);2023年3月31日延津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会议研究决定:g230通武线功能性修复养护工程由澜哲公司牵头实施,待项目资金下达,财政评审、公开招标后,根据施工工程量与中标单位据实结算。委托人:延津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包人:河南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津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全资控股下属公司;工程劳务承包人: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新乡市方正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4月28日,延津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与河南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延津县g230通武线与s224重复起点至与s311重复终点段路面功能性修复养护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与新乡市方正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该项目委托合同协议书;2023年5月3日,河南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合同;2023年5月4日,河南澜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延津县g230通武线与s224重复起点至与s311重复终点段路面功能性修复养护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沥青混凝土摊铺(k1813 769~k1819 165)计划工期5月20日至6月12日,《安全施工方案》采取桩号k1804 130-k1804 430全封闭施工,桩号k1801 079-k1819 165路段半幅施工。2023年5月5日,延津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与延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发布《道路施工绕行通告》,封闭施工时间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6月15日。
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西侧有230国道1815km 100m公路里程桩,沥青路面,路宽23.22m,慢弯路段,平安大道西向东逐渐朝南慢转弯,在事故地点大致呈南北方向(南往封丘县方向,北往延津县县城方向),无道路交通标线,事故地点南侧路东设有50km/h限速标志。
豫gc2275号/豫gv04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朝北停在公路东侧,左侧最后一个轮胎距离1815km 100m公路里程桩3788cm,半挂车挂车左侧的第一轮胎已经被撞掉,第二、三排轮胎均损坏。1815km 100m公路里程桩南侧公路西半幅路面停放车头朝南损毁严重的豫gl92k3号小型轿车,路面上有豫gl92k3号小型轿车散落的发动机及变速箱和其他配件。
6月16日,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河南万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委托山东光正司法鉴定所对车辆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如下:
1.豫gl92k3号小型轿车损坏严重,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无法进行动态技术检测;不具备鉴定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的条件。
2.豫gc2275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v040挂中基华烁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正常,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事故时的行驶速度74-75km/h。
7月25日,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豫gc2275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v040挂中基华烁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一致性分析进行鉴定,经测量其货箱尺寸长、宽、高分别为11500mm、2550mm、1580mm,事发时该车半挂车与车辆登记及车辆审验上线检测时的照片不符,即该车为改装车辆。
6月19日,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对人员血样中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未检出驾驶人李某亮血液中有乙醇成分;检出驾驶人朱某飞血液中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1.05mg/100ml。
6月15日,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对人员死亡原因进行尸体检验鉴定,死者朱某飞符合交通事故类腹腔闭合性损伤造成脾脏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死者谢某燕符合交通事故类胸部器官闭合性损伤而死亡;死者朱某北符合交通事故类颈椎离断、颈髓离断而死亡。
7月25日,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事发路段进行鉴定,事发路段设计弯道半径1250m,超高2%,经实地测量其超高不低于2%,事发路段弯道几何参数符合jtg b01-2014的规定。
经调查询问、调取行车轨迹及监控资料分析,虽然从北京返回延津途中,朱某飞累计驾驶时长约半个小时,但通过对朱某飞生前活动调查情况并结合翟某伟的询问笔录,不排除在事故发生前存在疲劳驾驶行为。
朱某飞生前活动轨迹情况:朱某飞驾驶豫gl92k3号车辆载翟某伟、谢某燕、朱某北于6月12日11时22分从长济高速经开站上高速驶往北京,16时38分从河北廊涿高速高官庄站下高速;6月12日晚,在房山区良乡镇兴隆庄村饭店就餐,朱某飞与薛某兴、翟某伟、原某松、孙某五人共分一瓶一升装二锅头白酒后,每人又喝一瓶啤酒,饭后朱某飞一家三口居住在薛某兴的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南白村西地蔬菜大棚,翟某伟与孙某在一起居住;6月13日,朱某飞一行四人开车去良乡见一白姓朋友;中午,在房山区青龙湖镇北刘庄饭店,朱某飞与李某香等人就餐时饮用白酒;16时许,返回菜棚;当日晚,在房山区良乡镇南召村饭店,薛某兴夫妻、原某松夫妻、朱某飞、翟某伟、谢某燕、朱某北、孙某一起就餐,翟某伟未饮酒、朱某飞喝了不到一瓶啤酒,21时30分许,朱某飞一行返程。
朱某飞血液中被检出乙醇含量为11.05mg/100ml,经调查发现其6月12日晚上、6月13日中午、晚上连续饮酒,虽低于20mg/100ml的标准,但也涉嫌酒后驾驶的行为。
通过对驾驶人朱某飞生前在北京活动轨迹调查情况,了解到朱某飞准备在北京承包一个菜棚种菜,此次前往北京系实地查看菜棚了解情况,情绪稳定,排除异常情况。经调取朱某飞手机通话记录分析,排除朱某飞在驾车时存在拨打、接听电话或发送短消息的行为;在事故发生前,路上车流量不大,朱某飞驾驶车辆时翟某伟坐副驾驶睡觉,排除该事故系人为故意因素导致。
经查阅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资料台账,该大队城区中队按要求制定了相关勤务计划。根据勤务安排,城区中队按照高峰站点、平峰巡线的勤务模式开展工作,加大对施工路段巡逻管控与执法力度,查处超速、超载、酒醉驾等违法行为,开展货车治理及“一盔一带”交通违法劝导行动。6月13日至14日开具39份处罚决定书,其中5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5本机动车驾驶证。
1.封丘县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营业执照情况。该公司于2014年1月8日注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凤,实际管理人其夫张某军,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动车环保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尾气检验检测、工程机械设备信息采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09061200xw,公司注册地址:封丘县世纪大道189号。
(2)资质情况。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发证日期:2018年2月1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3)发现的问题。经查,相关操作人员未尽到岗位职责,涉嫌出具虚假车辆审验合格报告。经调取万通2023年2月10日至5月10日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同车型车辆审验情况,3个月内共有6辆挂车通过审验,经与车管所原始档案信息比对,其中1辆车车辆识别号明显字体形态不符,涉嫌私自组装车辆。已将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
2.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雷某强于2022年在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某拖车厂)以28000元购买涉案挂车(其在某一个拆车厂购买钢板和车轴,加上自己提供的轮胎,交某拖车厂进行组装,厂家按照行驶证打刻车辆识别号)。已将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
3.河南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豫gc2275号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运行数据由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河南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维护,同时提供给第三方河南芯北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车辆运行数据异常由河南芯北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示。河南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总公司位于郑州市,延津代办点位于311省道延津县与封丘县交界处西侧路北的天鸿检测站院内,负责人孙某辉(男,身份证号:4107271986xxxxxxxx,住址:封丘县应举镇某村x号)。河南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收取货车每年的维护费用约200元,河南芯北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取货车每年的维护费用约300元。
豫gc2275号车辆接入河南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动态监控平台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经调取河南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2年10月28日与封丘县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边某胜联系该车卫星定位装置续费的微信记录显示,2022年10月28日该车卫星定位装置可能已经失效。自2023年2月10日以来,该车没有动态监控轨迹,设备存在故障。
河南芯北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豫gc2275号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异常情况,未尽到动态监控职责,在发现异常后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
1.朱某飞违反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靠右侧通行。
2.李某亮违反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1.雷某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法购买组装挂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2.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改装、出售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3.封丘县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环节存在漏洞,相关操作人员未尽到岗位职责,涉嫌出具虚假车辆审验合格报告。
4.事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异常,长期不能保持在线,相关平台未尽到动态监控职责。
5.封丘县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定期对辖区内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查处事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长期不能保持在线而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1.朱某飞,豫gl92k3号车辆驾驶人,未靠右侧通行,调查认定其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在本起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不予追究朱某飞刑事责任。
2.李某亮,豫gc2275号/豫gv040挂车辆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调查认定其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建议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处理,目前正处侦查阶段;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2.封丘县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涉嫌出具虚假车辆审验合格报告行为,建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车驾管部门暂停采信该公司检验结果。
3.河南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芯北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未尽到动态监控职责情况,建议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
1.刘某菊,涉事运输业户,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职责,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车辆维护保养不及时、车辆技术档案未建立、动态监控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建议封丘县交通运输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召回其名下全部营运车辆停业整顿直至处罚整改到位。
2.雷某强,涉事车辆实际所有人、实际控制人,违法购买、使用组装挂车,建议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并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1.封丘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封丘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开展行业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对封丘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存在的许可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程中许可审批程序不严格、不规范,未能认真定期对辖区内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查处事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长期不能保持在线而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问题失察。
2.封丘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原封丘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未认真履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责任,存在审查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未严格履行道路运输监管职责,对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长期不能保持在线而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未能从源头上进行有效整治。调查发现,在2021年3月为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车辆所属业户许可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程中,许可审批程序不严格、不规范;事故车辆2022年度《河南省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审验内容一栏中既没有审验记录,也没有经办人签名,整个审验审批环节仅有审批人1人签名,并且是以姓氏代替签名。调查中还发现,封丘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未按照法定职责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第三方监控平台考核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每月对辖区内货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进行抽查的比例远低于法定比例。经调查,豫gc2275号事故车辆自2023年2月10日以来,就因设备存在故障而没有动态监控轨迹,至事故发生时,在长达4个多月的时间当中,对第三方监控平台河南芯北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第三方机构职责和涉事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长期不能保持在线而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失察失管,这也导致在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封存和获取事故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给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调查组经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事故车辆2021年过户刘某菊名下以来共有15条交通违法记录,车辆驾驶人李某亮2020年以来共有56条交通违法记录,而封丘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均未按照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公示,并对事故车辆2022年度《河南省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予以了正常年度审验。
1.李某茂,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中共党员,现任封丘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分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并兼任负责人期间,在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督促指导封丘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开展行业监管工作不到位,对未及时发现、查处第三方监控平台和事故车辆存在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吕某云,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中共党员,现任封丘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负责封丘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全面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货运行业监管力量不足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对货运许可监管部门履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存在的审查不严、程序不规范,履行道路运输监管职责流于形式等问题监督不力。对未及时发现、查处第三方监控平台和事故车辆存在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郭某昌,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中共党员,现任封丘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分管道路货运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审查、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责任,存在审查不严、程序不规范以及“一人审查兼审批”等问题,对事故车辆的年度审验工作流于形式,履行对第三方监控平台的监督考核和将货运车辆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职责缺失;对分管的货运管理工作监管不力,对未及时发现并查处第三方监控平台河南芯北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豫gc2275号事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异常情况未尽到动态监控职责、在发现异常后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以及事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长期不能保持在线而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失察失管,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建议封丘县交通运输局向封丘县委、县政府作深刻检查,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并将书面检查和通报材料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和有关单位的责任追究,由市纪委监委提出意见。
该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封丘县在交通运输行业特别是货运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运输企业特别是个体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封丘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注重加强货运行业监管队伍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运输企业的管理,督促辖区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严格遵守“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经营资质。对提供社会化服务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要加强有效监管,切实提高监控平台服务监控水平,及时准确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真正发挥监控平台的“千里眼”“顺风耳”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延津县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调配警力,采取更加有效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和违法行为查究力度,严厉查处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各类违法驾驶行为,特别是对重型货车、客运车辆要严查严管,对查处的车辆及驾驶人违法信息,要及时抄告相关主管机构和车辆及驾驶人所属单位依法进行处理;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督促车辆单位和驾驶人员增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自觉性;要对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特殊路段开展全面排查,对道路安全设施不全,隐患突出的路段采取强制措施,消除隐患,对多弯、长弯路段和交叉路口开展常态化巡逻管控。县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强道路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制定科学整治措施,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路段、路口设置一定距离的横向振荡线,让驾驶人自觉将行驶速度降下来,真正起到提醒驾驶人的作用,严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大对运输车辆的专项整治力度。封丘县人民政府、辉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形成联动机制,进一步规范运输车辆市场秩序;辉县市要突出加强对车辆改装拼装行为的监管,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防止企业违反规定拼装改装车辆;封丘县要加强对车辆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监测检验执行标准不严,出具检验报告随意,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源头上杜绝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政府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指导公安、交通运输等行业监管部门扎实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和“公路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巩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效,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延津县 “6·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组
2023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